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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研議有關司法院函送「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修正條文,請行政院及本院會銜發布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一案

考試院院會今(十)日審查通過「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修正條文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司法院函送「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修正條文,請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發布,修正原因係退休新制實施後,新制年資逐年增加,退休法官每月退休所得佔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比有逐年提高之趨勢,為使退休法官每月退休所得不超過現職法官每月之俸給,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另以現行條文第七條:「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停止辦理案件人員及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六十日內停止辦理案件人員,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自願退休者,比照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標準給與退養金。::」之規定,係為鼓勵本辦法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時相關人員自願退休而訂,已無再次適用之必要,予以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修正為第七條)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將「評事」修正為「法官」。
  考試院並表示,本案將函復司法院同意會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