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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研議臺中市政府函送該市中區戶政事務所編制表修正一案

考試院於本(三)日院會審議有關各機關置兼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之相關疑義一案。
  考試院表示,依該院第九屆第四十六次會議及第九十七次會議決議,各機關組織編制內如置有兼任職務時,例均建請改為專任。機關如仍擬置兼任職務,且相關組織法規內未規定由何職務兼任時,均建請明定由何職務兼任。其中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屬兼任職務,兼任人員之本職務如係列二個官等者,均請由高官等者兼任。惟地方機關反映,囿於財政、交通、地域、薦任員額數、人員對兼任業務經使及業務運作有其困難,建議不宜硬性規定應由高官等人員兼任,以維用人彈性。
  考試院院會同意銓敘部建議,有關兼任之會 計 員人事管理員,依其組織法規規定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派員兼任,其擬兼任人員之本職如係跨列二個官等者,如機關確無具薦任資格人員並詳敘理由者,同意得由具委任資格者兼任。惟為符「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兼任之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不宜由醫事人員或其他技術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