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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有關考績委員會任期宜否修正為曆年制(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當年二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七)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有關考績委員會任期宜否修正為曆年制(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當年二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案。
  考試院表示,「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考試院本(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考察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時,該處建議修正考績委員會任期為曆年制。
  考試院經審酌考績作業過程可能面臨各種狀況,致無法如期辦理完竣,考績辦理期間最長可達六個月,考績委員會委員於十二月、次年一月行使初核工作後,繼續擔任委員至六月底,以因應可能發生之重行辦理考績之少數例外情彤,亦較符考績案件審議之連貫性及公平性,爰決議維持現行考績委員會委員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之規定。另「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一項:「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其中「六月底」擬修正為「六月三十日」將併入公務人員考績制度通盤檢討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