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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

考試院今(十三)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銓敘部為因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修正規定公務人員休假每年應休畢日數由七日調整為十四日,行政院以外各機關並與其同步實施,爰擬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每年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未達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並增訂第四項,規定休假補助之最高標準,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會商銓敘部定之。另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已自本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第十九條第二項:「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已無規定必要,擬予刪除。考試院將儘速送請行政院會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