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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行政院函送請本院會銜「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一案

考試院於今(二十二)日討論行政院函送請本院會銜「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一案。
  考試院表示,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事項,原係適用「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暨「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為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二七○號解釋及為符合「行政程序法」暨「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交通部爰將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撫卹事項改以法律規定,擬具「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要點包括:明定郵電事業人員之退休種類;自請退休、屆齡退休、命令退休之條件;明訂依本條例退休之人員,其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核發規定。
  考試院並表示,考量本條例僅係將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事項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以符法制化,規定內容並未變更,亦未增加政府經費負擔;且郵電事業將民營化,本條例僅為過渡性,對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衝擊尚小,另建議增訂郵電事業現職交通資位人員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並改適用新退休撫卹制度,屆時將由行政院及考試院研議規劃,本案將會銜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