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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其附表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會議今(二十二)日通過修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其附表,以因應業務機關用人需要。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試規則部分
(一)有關年終考績之採認,修正為「以考試舉行前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為準,刪除「連續」二字。
(二)增訂本考試得委託有關機關辦理之規定。
二、有關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部分:
(一)「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等別之口試方式改為「團體討論」,並修正「外事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科別之應試專業科目。
(二)修正「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等別之「行政警察人員」科別應試專業科目,並增列「水上警察人員」類科及應試專業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