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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考試院今(十五)日院會討論銓敘部函陳「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
  考試院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後,養老給付月數標準變更,銓敘部迭接反映,公保養老給付採新舊制計算標準分段併計之方式,對於新法施行時加保未滿十二年六個月之被保險人而言,確有不合理之處。又為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原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但涉及被保險人權利事項之條文,亦須配合通盤檢討予以提昇至本法位階,爰研擬「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及新增條文,共計十二條。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訂對於逾期未繳納保險費者之處理方式之規定;並增列規定本保險被保險人在留職停薪期間,得依其意願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費,繼續參加本保險。
二、增列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加保未滿十二年六個月之被保險人,其養老給付月數權益損失之補救規定。
三、增列規定本保險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
四、增列有關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殘廢或死亡所指涉之具體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