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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函請釋示,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謝紅梅女士來臺定居設籍未滿十年,於參加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筆試錄取,經分配實務訓練成績及格後,得否辦理代送審議疑義,擬具處理意見,報請鑒核一案

考試院今(八)日院會審議銓敘部函陳大陸地區人民謝紅梅女士來臺定居設籍未滿十年,於參加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筆試錄取,經分配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得否辦理派代送審疑義,擬具處理意見一案。
  考試院表示,謝紅梅女士係民國六十年出生於南京市,八十年與臺北縣民洪君結婚,八十五年十月來臺定居,八十七年十月設籍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嗣應九十年初等考試筆試錄取,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配臺北市士林區社子國民小學人事機構佔書記職缺實施實務訓練,並於本(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實務訓練期滿成績考核及格。有關謝女士得否派代送審問題,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銓敘部邀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研商後提報考試院。
  考試院經審慎討論,作成三項決議:
一、基於應考試、服公職分屬二種權利,謝女士既已完成考試程序,自應發給考試及格證書;至於得否任用派代之後續問題,請部正式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意見,俟該會函復如同意以個案或其他方式准許本案,則辦理其派代送審;如該會函復不同意,則仍應依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俟其設籍滿十年後,再行派代送審。
二、「公務人員考試法」及相關應考須知,是否考慮納入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請考選部另案研處。
三、公務人員於實務訓練期滿至派代送審期間繼續工作,有關身分、俸給等相關問題,請相關部會另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