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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關於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女性公務人員業訂有哺乳時間之規定,本院、立法院、司法院及監察院等行政院以外機關女性公務人員,是否應比照辦理,事涉公務員服務法辦公時間之解釋事項,報請本院鑒核一案

考試院於本(八)日院會討論行政院以外機關女性公務人員得比照行政院所屬機關,於上班時間哺乳一案。
  考試院表示,行政院前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通函行政院所屬機關,為尊重女性身為工作者及母性之雙重角色,落實政府鼓勵為人母者親自哺乳觀念,以培育優良下一代,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有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考試院考量上述有關哺乳時間規定之意旨,係基於尊重女性及鼓勵親自哺乳觀念,與憲法保護母性以奠定民族生存發展基礎之旨相符,且就政府施政之整體考量,行政院以外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應不因任職機關不同,而對哺乳時間之規定有所區別,爰決定比照辦理。又為期明確,將由銓敘部研究於「公務員服務法」或相關法規增訂女性公務人員哺乳時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