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一)日院會審議通過「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暨總說明」一案。 據考試院表示,由於司法、監察二院均依獎章條例第九條規定,分別訂定「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要點」及「監察院監察獎章頒給辦法」;而本院基於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之立場,為獎勵對考銓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並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以為頒發此項專業獎章之依據。 本辦法共計條文九條,其重點如次: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之目的與依據。(第一條)二、明定頒給考銓獎章之資格條件。(第二條)三、明定考銓獎章頒給之等別及等次暨獎章之式樣。(第三條)四、明定請頒本獎章之推薦機關(構)或推薦人及應填具、繳交之相關資料暨證明文件。(第四條)五、明定頒給本獎章之審查程序及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第五條)六、明定除頒發獎章外並附發證書。(第六條)七、明定受獎公務人員之資料應送請銓敘部登記。(第七條)八、明定於身故後追頒者,得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受領。(第八條)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