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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會議今(十四)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以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修正條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規則」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明定本考試之類科分為財產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一般保險公證人、海事保險公證人等六類科,每年舉行一次,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明定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將原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納入條文規範,並配合職業管理法規無年齡限制規定,取消本考試之應考年齡限制。
四、將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以附表之方式納入條文規定,並修正部分應試科目及明定除國文、稅則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五、明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六、明定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
七、明定外國人具有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資格,且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則」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明定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採筆試方式行之。
二、明定應考人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或報關行設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之二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將原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納入條文規範;另考量社會現狀,高中、職教育甚為普及,本規則自民國八十三年發布以來,依「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國(初)中畢業曾在報關行實際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業務滿三年具有證明文件」資格應考者極少,爰增訂具該資格者,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繼續應考之規定。
四、將本考試原應試科目表所列之應試科目納入條文規定,並修正部分應試科目及明定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題型。
五、明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六、明定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