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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之一條文再修正草案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日院會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再修正條文及第三十二條修正條文草案。

  考試院表示,為配合相關法規之施行及實際需要,爰擬修正上開條文,修正重點如次: 一、第十九條(現職人員升任甄審相關規定):擬予刪除,俾免與「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競合,造成適用上之疑義。另本法施行細則及「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應配合修正、廢止部分,將由銓敘部循程序另案辦理。 二、第二十六條之一(機關首長於特定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規定):第一項擬增列對於總統、直轄市市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相關應提出辭職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權限之合理限制。另擬增列第二項,規定駐外人員之任用或遷調,必要時,得不項規定之限制。 三、第三十二條(各類特種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規定):因稅務人員適用本法並無窒礙,擬刪除其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之規定,以簡併法規並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