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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會議今(九)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以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分別為:
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
(一)配合專技考試法取消檢覈制度,將現行條文中有關「申請檢覈人」用語,一律修正為「申請全部免試者」。
(二)增訂直轄市、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得為辦理體格檢查之醫療機構。
(三)對於「其他嚴重疾患不堪勝任工作」之體格檢查不合格情形,增訂由考選部會同各職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四)增訂性質特殊考試體格檢查表之有效期限,得延長為一年。
(五)明定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一)增列無普通科目之成績計算方式,以專業科目成績計算之。
(二)增列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考試方式時之成績計算方式,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性質特殊考試或所採考試方式不屬第六條所定者,授權由各考試規則定之。
(四)修正應試科目成績計算之小數點取位規定,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之計算亦同。
(五)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