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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銓敘部函陳訂定醫事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原則一案

考試院今(五)日院會審議通過銓敘部研擬之醫事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考試院表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醫事人員依法轉調非醫事職務者,其曾於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擔任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且性質相近之職務年資,均得按年核計加級。(第二項)擔任非醫事職務人員依本條例轉調醫事職務者,其曾於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擔任與擬任職務級別相當且性質相近之職務年資,均得按年核計加級。(第三項)前二項之按年核計加級,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銓敘部爰依上開規定擬具「醫事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其重點如次:
(一)醫事人員俸級與公務人員對照之原則:
士(生)級對照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三八五俸點以上對照薦任第六職等部分,以取得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考試及格或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後之年資為限),師(三)級對照薦任第六職等、第七職等,師(二)級對照薦任第八職等、第九職等,師(一)級則對照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二)醫事人員各師士(生)級間與公務人員各職等之對照:將醫事人員之俸點對照公務人員各職等本俸級數重疊併列。如士(生)級二八○至三二○俸點對照委任第三職等,三○○至三四○俸點對照委任第四職等,其餘類推。
  考試院表示,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取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並得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現職醫事人員有接受訓練擔任薦任第七職等職務之期待,改任換敘後無法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另醫師得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惟醫事人員再回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時,僅得採計提敘俸級,不得直接比敘職等,難以擔任較高職務,對其權益恐有影響,衛生行政機關取才用人亦可能造成不便,似宜檢討研修相關法規等意見,均將請銓敘部另案研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