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今(二十八)日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之「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草案,將於近日內會銜發布。 考試院表示,本(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爰配合訂定發布「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計十一條條文,其內容重點如次:一、公務人員每週上班時數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另規定各機關(構)、學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工作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二、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將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予以調整,保留現行民俗節日仍予放假。三、規定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採輪班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四、為提高行政效能,各機關(構)、學校應透過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擴大委託或外包民間辦理事項,加強人力運用並強化辦公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