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四)日院會決議,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由於現行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國文業自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增加列考閱讀測驗,爰配合將該考試規則第四條第一項三等及四等考試應試普通科目「國文(論文及公文)」修正為「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並將四等考試應試普通科目「本國歷史及地理概要」名稱修正為「本國歷史與地理概要」,俾與其他考試規範一致。另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不予錄取」之規定,分別修正該考試規則第六條、第七條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