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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陳關於醫事人員準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四)日院會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關於醫事人員準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一案。
考試院表示,本案係銓敘部依本(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考試院第九屆第一八九次會議附帶決議:「有關醫事人員之陞遷,是否宜由部以函釋規定準用本法,請部研究辦理。」經銓敘部研議函報考試院審議,因公立醫療機構各級別師級人員有員額比率之限制,級別之晉陞仍屬陞遷範圍,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一條及第三條之規定,醫事人員除新進者外,其餘人員之陞遷應適用本法相關規定,惟查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陞任順位)及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遷調事項)僅規定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並未將醫事人員適用之「級別」納入,爰決議醫事人員「準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