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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七)日院會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一案,並將於近日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表示,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本條例自修正條文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後失其效力。」亦即本(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即不再適用。為期上開條例失效後,政務人員之退職、撫卹有所準據,銓敘部爰參酌德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合併立法之體例,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草案,共計二十六條,其重點如次:
一、適用範圍與「政務人員法」草案一致。
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金之基數內涵為月俸及政務加給,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三、本條例施行後擔任政務人員者,曾任軍、公、教人員等年資,於轉任時,依原適用法令核給退休金。未符退休條件者,依資遣標準核給一次給與,或依意願保留年資。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本條例施行後年資,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本條例施行前年資,依原適用條例辦理。
五、本條例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