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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增訂條文草案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二)日院會決議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增訂條文一案,並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退撫新制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迄今,即將屆滿五年,自本(八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退休之人員,即有公務人員具合於新舊制年資採計規定逾三十五年之情形產生。然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僅規定具有本法施行前後年資合計逾三十五年,得本於較有利當事人退休給與方式進行年資取捨,至於如何取捨,並無相關法令規範。爰增訂「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一,明定公務人員具有本法修正施行前後任職年資逾三十五年者,由當事人就其前後年資予以取捨,其因取捨而產生本法修正施行前年資不滿一年之畸零數,得併入本法施行後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