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選部函陳請准廢止「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七)日召開第一八0次會議通過考選部函陳廢止「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案。
  由於「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全文共七條,其中第四條規定「應考人所繳證件中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者,餘件或補件雖屬實在亦不予計算。」與應考人權益密切相關,應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法律授權訂定。又第五條規定「應考人偽造、變造證件聲請檢覈或審查應考資格者,不予及格或合格。其已參加考試者,考試成績應認為無效。應考人偽造之證件,如於審查合格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應撤銷其應考資格或呈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所發應考資格證明書或考試及格證書,並應吊銷。」類似之相關規定已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中予以明定,上開二條條文宜予刪除。惟本辦法刪除前揭二條主要條文後,僅餘五條條文且徒具形式,自無繼續存在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