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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初期,其退撫基金撥繳費率擬訂為百分之八」一案

考試院今(二十三)日院會決議通過有關政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初期,其退撫基金撥繳費率訂為百分之十二。

考試院表示,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已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公布 ,依該條例規定,政務人員退撫新制溯自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起實施,並自該條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六個月後失其效力。由於軍、公、教人員及政務人員係分別適用不同之退撫法律,參加人員之年齡結構及領受退撫給與之條件互有差異,故其繳納基金費用係採分戶設帳,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政務人員退撫基金費用之繳費費率為其月俸額加一倍之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負擔比率為個人自繳百分之三十五,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因政務人員人數少(僅三百多人)、參加期間短(八十五年五月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僅四年八個月)、且退職條件寬(任職二年以上即可領取退職酬勞金),如其繳費費率與軍、公、教人員同訂為百分之八,財務將明顯不足。另外,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有失效之時限,亦無時間逐次調高費率,因此,基於政策及財務規劃考量,爰採法定費率上限,訂為百分之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