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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司法人員特考考試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12)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6條附表二,修正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司法事務官類科財經事務組及營繕工程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

考試院說明,配合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業於111年1月5日廢止,本考試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選試科目「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修正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另依用人機關司法院實際業務需要,考量本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各組別之職務性質及職能需求,需具備辦理強制執行及非訟事件專業能力,將財經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審計學」及營繕工程事務組應試專業科目「政府採購法」均修正為「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