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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一般警察)特考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修正應考資格,增訂英語能力檢定合格條件

考試院院會今(23)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本2項考試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自112年1月1日起,應考人須於報名期間前3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選試英語、日語應考人分別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B1、A2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始得應考。

考試院說明,現行本2項考試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別應考資格未設有需經相當等級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限制,為落實2030雙語國家政策,提升公務人員之英語能力,從考選端鼓勵及要求應考人強化英語實力;又鑒於英語能力是外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之基本工作語言,故將英語能力檢定納入應考資格。採認之英語檢定測驗種類包括全民英檢、多益、托福、劍橋五級英語認證、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雅思國際英語測驗及外語能力測驗等8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