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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起地方特考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減考2科應試專業科目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及第5條附表三修正案,將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專業科目減考2科,並自113年舉辦之考試開始適用,以更契合用人機關需求,減輕應考人應試負擔。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是考量地方特考與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性質及用人機關相近,其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多比照或參照高普考試設計,基於同職系、同類科核心職能相同,經參照現行高考三級社會行政類科列考之專業科目,將地方特考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由6科調整為4科,列考「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社會學」及「社會工作」等科目,並自113年6月1日起施行。

考試院說明,113年地方特考預定於12月7日至9日在臺北、桃園、新竹、臺中、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澎湖、金門14個考區舉行,並自9月10日至19日受理報名,請有志報考之民眾,儘早準備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