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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警察特考三等、四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及四等交通警察人員類別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名稱

考試院院會今(11)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及第4條附表二修正案,修正三等、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及四等考試交通警察人員類別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名稱,以符合該等科目相關法規現行名稱。

考試院表示,現行三等、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之應試專業科目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其列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已修正名稱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四等考試交通警察人員類別之應試專業科目交通警察法規概要,其列考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法規全稱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爰修正本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二,調整上述應試專業科目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