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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


  考試院院會今(9)日通過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第2條及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將於近日發布,並定自99年12月25日施行。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2條規定授權,由保訓會於92年6月12日訂定發布。此次修正第2條及第7條條文,係為配合台北縣等縣市將自99年12月25日起,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修正復審人住居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表之「復審人住居地」及「原處分機關所在地」所列之行政區域名稱,並增列備註欄列明行政區域範圍;同時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