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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及其養老給付年金化規劃方案


  考試院院會今(9)日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連同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及遺屬年金給付等規劃方案一案,並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因應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年金分別於97年10月1日及98年1月1日相繼施行後,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已為時勢所趨,且為解決現行實務若干問題,銓敘部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另考量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是否改為年金化,涉公保財務自給自足,以及與月退休金合併計算後之所得替代率問題,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年金化規劃方案主要係本於:(1)穩健公教人員保險財務;(2)不增加政府財政及公教人員保費負擔;(3)公教人員退休所得與在職所得維持適當比率等原則予以規劃。復鑑於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年金均列有遺屬年金給付,且考量公教人員保險部分被保險人第二層職業年金並無遺屬年金,爰規劃將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予以年金化。

  黃秘書長同時表示,本次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新增各章節名稱,計分為4章,修正30條,新增16條,修正後共計51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2條及第3條條文,明確界定公教人員保險加保對象。

  二、基於公教人員保險財務合理負擔考量,修正第15條條文,增訂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應以保險事故發生前3年平均投保俸(薪)額為計算標準。

  三、因應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年金之施行,修正第19條至第23條條文,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方式區分為年金及一次給付,並分別規定其給付條件及標準。

  四、配合我國家庭結構轉變,修正第30條條文,關於公教人員保險死亡給付、遺屬年金受益人範圍及順序。

  五、修正第31條及第32條條文,明定公教人員保險遺屬年金之停止、喪失條件及請領遺屬年金之特別限制。

  六、修正第34條條文,明定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得按全國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率調整。

  黃秘書長表示,未來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後,將可在兼顧國家財政及社會公平的前提下,提供老年經濟安全更穩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