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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中央健保局現職人員轉任比照辦法

考試院院會今(19)日通過銓敘部函陳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草案,並於近日內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本(98)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本局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

  故銓敘部依據上開規定,並考量類此配合政府政策改制為行政機關,並訂定相關改任辦法,以維護現職人員權益之情形者,前有「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及「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為避免權益相互援引比較,銓敘部於是經參照前開2改任辦法的相關內容,研擬中央健康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草案經考試院本次會議通過,草案全文共計6條,其內容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1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選擇轉任之方式及調任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外行政機關時之任用資格及俸級審查事宜。(第2條)

  三、取得比照改任官等職等任用資格、核敘俸級及辦理比照改任官等職等之方式。(第3條)

  四、改任前之任職年資得先行辦理年資結算,以及未選擇辦理年資結算者,其改任前年資核給退休給與之標準。(第4條)

  五、辦理比照改任之送審程序。(第5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