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會修正試場規則

考試院院會於今(19)日通過試場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考量身心障礙應考人實際需求並保障其公平應試權益,修正本規則第2條條文,將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應考人每天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均可入場應試,以及現行實務上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延長考試時間20分鐘之措施予以法制化,並一體適用於所有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具體落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之保障;配合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限定機型措施於97年6月開始實施,第5條第1項第5款修正為:「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俾臻明確;另配合情事變更,刪除第14條及第1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