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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司法事務官應考資格表及應試科目表等修正


  考試院院會今(27)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有關司法事務官的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附表,將司法事務官類科分列為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二組,以進用具財稅及金融等專業人才。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為配合法院組織法及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增訂司法事務官相關條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前於民國96年10月12日修正發布增設三等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現因用人機關司法院為進用具財稅及金融等專業人才的需要,再將司法事務官類科分列為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二組。因此本次修正本規則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司法事務官類科)、附表二應試科目表(司法事務官類科)、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司法事務官類科),內容包括:
一、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考的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二、應試科目專業科目部分:
(一)法律事務組: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與非訟事件法、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二)財經事務組:民法與刑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稅務法規、審計學。
三、體格檢查標準表部分:分設法律事務組及財經事務組,檢查標準維持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