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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修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考試院今院會(27)日通過修正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由於警正職缺有限,為避免警佐警察官取得警正警察官等任用資格後無法及時派補,將考試錄取標準限縮為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的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仍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警察機關業務屬性特殊,人力配置主要在第一線的執勤人員,組織結構不需大量巡官以上管理階層,因此現行「警察官職務等階表」規定,全國警察、消防及海巡機關或學校,列為警正四階的警(隊)員總數不得超過編制員額總數的二分之一。
  張秘書長說,現行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的錄取標準是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擇優錄取,從民國89年5月3日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修正發布以來,分別在89、91及93年各辦理一次考試,現敘警正四階警(隊)員職務人員即將達到總數二分之一上限,如仍依現行錄取方式,屆時具有警正任用資格的警(隊)員總數將超出編制員額二分之一上限甚多,為避免警佐警察官取得警正警察官等任用資格後,無足夠警正職缺可供派補,造成考用無法配合,內政部警政署因此建請修正本項考試錄取標準。經相關機關開會研商,也認為應修正錄取標準等,以配合用人機關特性。
  本次參照「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7條有關錄取標準規定,將本項考試錄取標準修正為由典試委員會依據用人機關所提報的缺額訂定,但錄取人數,仍以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另在類科及應試科目表部分,將「水上警察人員」科別名稱改為「海岸巡防人員」,以符實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