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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同意與行政院會銜核定國防及軍事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人員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


  考試院院會今(20)日通過,同意與行政院會銜核定將國防及軍事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人員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本案是行政院為貫徹「陽光法案」意旨及國軍實需,依據國防部建議,將國防及軍事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人員,納入國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對象。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後段的規定,對於其他職務性質特殊,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由主管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因此行政院函請考試院會銜核定國防及軍事單位編階少將以上人員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