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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考試院院會今(1)日通過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26條及第38條條文,自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施行。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有關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之 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配合總統修正公布日期,及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52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本次院會通過自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施行,並於近日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