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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增列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次日起10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考試院院會今(25)日通過修正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對於考試採取分試並以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者,增列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次日起10日內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以保障最後一試應考人的救濟權益。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現行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考試如採分試者,申請複查成績依程序分別在各試榜示次日10日內提出,應考人在各試都有審酌權利救濟的期間。但對於各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的考試,全部考試結果為應考人錄取與否的依據,為保障最後一試應考人的救濟權益,讓最後一試應考人可溯及複查各試成績,本次增列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次日起10日內複查各試成績。為維持全體應考人利益的衡平性,規定以申請一次為限。
  另為配合現行公務人員升官等(資)考試併採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本次並增列可複查考績(成)成績作業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