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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身心障礙人員特考規則


  考試院院會今(4)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將二等考試由現行12類科修正為13類科,三等考試由現行41類科修正為36類科,四等考試由現行36類科修正為34類科,五等考試維持10類科。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本次修正是為配合新修正施行的「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並參酌新修正的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暨初等考試類科設置情形修正考試類科,二等考試由現行12類科修正為13類科,三等考試由現行41類科修正為36類科,四等考試由現行36類科修正為34類科,五等考試維持10類科。
  應試科目部分,則參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暨初等考試應試科目表規範體例,明確規範本項考試應試科目試題題型、配分、考試時間並修正部分類科專業科目。另外,考量本項考試性質較為特殊,普通科目將不予列考英文,僅修正三等考試、四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概要」為「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另並明定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一(含全盲)的應考人繳驗醫師證明,並經審查合格,其筆試作答方式,得以點字或盲用電腦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