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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通過銓敘部所提黨務及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不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案


  考試院院會今(20)日審議通過銓敘部所提關於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以下簡稱社團人員年資),於考試院決議後,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退休處分不予撤銷。如立法院通過「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考試院即依該條例辦理。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考量早期尚未開放政治團體設立與當時部分團體的組織任務是以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等時空背景,銓敘部自民國58年起陸續報請考試院同意將「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等社團人員年資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其間考試院並於60年12月7日發布「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互相採計要點」(以下簡稱採計要點)。後來因環境變遷及配合新人事制度推行,前經考試院76年12月3日第7屆第153次會議決議,該採計要點自同年月日廢止。銓敘部於77年間,提報77年7月28日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採計要點於76年12月3日廢止前,已任公務人員者,於退休、撫卹時仍得併計黨務年資,廢止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即不得併計。
  張秘書長表示,這項考試院第7屆第185次會議決議,經銓敘部邀集學者、專家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共同研討其適法性問題,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有關解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及退休法規與實務作業後擬具四種處理方案陳報考試院審議。經過考試院聯席審查會審查,作成結論,建議採行銓敘部所擬方案一,經院會作成決議如下:
一、有關銓敘部所報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他社團專職人員年資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的研處意見,採銓敘部擬方案一辦理,也就是考試院決議後,上述社團人員年資不再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以往已退休處分確定者不予撤銷。
二、公務人員退休個案如以不正當方法使主管機關誤信或陷於錯誤而併計年資辦理退休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予以撤銷原退休處分,並追繳已領退休金。
三、現行其他非屬於公部門服務年資或依其性質不宜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者,基於法制及公平原則,由銓敘部參酌方案一內容及其處理原則,一併檢討處理。
四、如立法院通過「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人員年資處理條例」,考試院即依該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