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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


  考試院院會今(20)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明定警察人員請領獎勵金方式,並依據獎章條例增訂特等服務獎章暨獎勵金額等規定,本案將於近日會銜行政院發布,並溯自95年1月13日生效。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是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民國80年3月7日訂定發布,並分別於85年10月8日會同修正附件1,94年2月5日再會同修正本要點及其附件1、2。此次修正是因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的獎章條例已增訂任職滿40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規定,以及配合部分機關建議有關警察人員以其服務年資同時獲頒警察獎章及服務獎章,不得重複請領獎勵金,於是在本要點第3點增列第2項明定警察人員請領獎勵金方式,並配合修正附件1、2文字,並依據獎章條例增訂特等服務獎章暨獎勵金額等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基於警察人員曾請頒警察獎章服務年資,亦得依獎章條例相關規定,併計請頒服務獎章。為避免該等人員獲頒的服務獎章,重複發給獎勵金,於是明定其請領獎勵金方式;另因應獎章條例增訂任職滿40年者頒給特等服務獎章,及依現行各服務獎章各等第獎勵金等距相差3,600元,訂定任職滿40年頒給特等服務獎章者,其獎勵金額為「1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