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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大幅放寬應考人體格檢查規定


  考試院院會今(2)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為「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刪除一般性的體格檢查標準規定,僅規範實施體格檢查的時間、程序等事項,至於特殊性的考試類科體格檢查標準及項目則將明定於各種考試規則。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考試院前於去(94)年7月21日第143次會議通過考選部所擬「公務人員體格檢查制度通盤檢討報告」,針對現行28種公務人員考試,決議一般性類科刪除辦理體格檢查規定,特殊性類科則因應用人機關特殊需求,重新檢討體格檢查標準及項目。本次即為配合這項決議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法規名稱:因應考試院院會決議,法規中原規定的體格檢查標準須配合刪除,因此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僅規範實施體格檢查的時間、程序等事項。
二、醫療機構酌作修正:依目前醫療院所現況,對於辦理體格檢查的醫療機構酌作修正,另為配合部分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航空駕駛類科、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等考試,均指定特定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三、刪除一般性的體格檢查標準規定:一般性類科因已無須實施體格檢查,因此刪除一般性的體格檢查標準規定,另特殊性類科的體格檢查標準及項目,將明定於各種考試規則。
四、明定實施體格檢查時間: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訓練或不得應口試或不得應第二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