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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同意會銜發布廢止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考試院院會本(23)日通過同意與行政院會銜發布廢止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本辦法因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制定及行政程序法的修正,已失授權依據,致無繼續施行必要。考試院將儘速函復行政院,辦理會銜發布事宜。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是行政院在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完成立法前,依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3項規定訂定,並經行政院與考試院於民國90年2月21日會銜發布施行在案。
  現因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定案及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45條刪除案,已奉總統94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本辦法因新制定及修正的法律,已失授權依據,致無繼續施行必要,因此,考試院院會同意廢止行政資訊公開辦法,並將儘速函復行政院,以便辦理會銜發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