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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


  考試院院會今(16)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規定自願退休人員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以60歲為原則、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的規定,並規範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一定百分比。全案將於近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程序。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這次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以考試院於民國91年8月26日及92年9月1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的修正草案為基本架構,並同時檢討修正自願退休公務人員自50歲起即可支領月退休金的規定,以因應人口結構逐漸高齡化的社會發展趨勢。
  另外,由於立法院審議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作成相關決議,要求銓敘部所推動的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須取得法律明確授權,銓敘部依權責修正的「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亦須送立法院,始得動支考試院及銓敘部部分預算。因此,考試院配合在這次修正草案中明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的每月所得,應不得超過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一定比例的規定;而有關所謂退休所得、現職待遇內涵、退休所得替代率等,則明文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辦法訂定。銓敘部亦將另案依立法院決議將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函送立法院。
  張秘書長表示,這項草案是全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增列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等條件辦理退休時,如符合「任職滿20年以上」、「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或「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等條件,亦得准自願退休。
二、將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資遣案件的辦理程序規定。
三、退休金給與種類修正為「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及「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等3種。
四、對於自願退休人員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以60歲為原則,並配合增加展期與減額月退休金的規定。另對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公務人員,訂有保障及過渡規定,即修正條文施行前符合自願退休領取月退休金條件者,仍得按原規定領取月退休金,或修正條文施行第1年至第10年間,於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符合各該年度適用的指標數時,亦得領取月退休金。
五、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一次退休金的規定。
六、增列公務人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如係執行職務中遭受暴力或危害以致傷病,得另加發5至15個基數的一次退休金。
七、為落實退撫基金收支平衡原則,將退撫基金提撥費率上限提高為百分之十五。
八、修正撫慰金請領遺族範圍為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核心家庭成員,並明定配偶應領撫慰金額度為二分之一。
九、配合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對於具有工作能力的配偶擇領月撫慰金者,增列55歲的年齡限制。
規範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人員待遇一定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