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考試院院會今(12)日通過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明定轉任人員於領有執照或視為領有執照後的服務年資,始得予以採計,並增訂專技人員於94年12月1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修正施行後1年內,仍得適用專技轉任條例修正前的規定辦理轉任。全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本次修正本項施行細則是為配合9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內容。本項細則現行條文計有8條,本次修正4條,刪除3條,增訂1條,修正後全文共計6條條文。
  主要修正內容包括:(一)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將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基本年資採計的基礎點,由「專技考試及格後」調整為「領有執照後」,於本細則中予以明定。(二)規定自行執 (開) 業者僅須檢附其執業主管機關為其出具於最近2年內未曾受懲戒處分的證明文件,作為其轉任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三)增訂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94年12月16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1年內,仍得適用本條例修正前規定辦理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