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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


  考試院院會今(29)日通過修正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依據「一軍職專長對應一公務人員職系」原則,重新認定對應的公務人員職系,並規定本對照表僅作為採計年資提敘俸級,不作為認定任用資格與人員調任的依據。本案將於近日內由銓敘部會同國防部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生效。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現行的軍職專長與公務人員職系認定對照表,是銓敘部為了讓公務人員曾任軍職年資在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辦理提敘俸級時,對於其曾任軍職專長與行政機關職務是否性質相近有一認定標準,因此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由銓敘部會同國防部訂定,並於93年1月16日施行。
  現因考試院於93年8月27日修正發布並定自95年1月16日施行的「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已將現行31個職組調整為43個職組,60個職系修正為95個職系;暨國防部於94年7月1日將原有89個專長職類簡併為30個專長職類,2647個軍職專長簡併為775個軍職專長,因此配合修正本對照表,修正重點包括:
一、依據「一軍職專長對應一公務人員職系」原則,重新認定對應的公務人員職系。
二、增列本對照表僅作為採計年資提敘俸級之用,不作為認定任用資格與人員調任的依據。
三、增列不能適用軍職專長的「特種編號」,其職系對照由銓敘部會同國防部依個案認定。
四、配合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施行,將本對照表定自95年1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