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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中所稱「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範圍


考試院院會今(22)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第17條,以明確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6項中所稱「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的範圍,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表示,本(94)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條文,於該條第6項增列但書,規定委任公務人員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薦任第七職等以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為配合本項修正,因此修正該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明確規定「所稱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職務人員,擔任該職等職務全年辦理之年終考績」、「所稱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指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