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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修正海巡特考規則及應考資格表等,原三試改為二試,不考體能測驗


  考試院院會今(8)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規則及相關應考資格表、考試科別及應試科目表,刪除本項考試五等考試,並刪除體能測驗,將原三試改為二試,總成績比率為第一試筆試占80%、第二試口試占20%。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本考試規則修正案是依據考試院審議「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制度通盤檢討報告」決議及用人機關需求研擬,經邀集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代表開會審慎研商,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完成預告程序。修正重點包括:
一、考試規則部分:
(一)考量本項考試規則訂定後,五等考試均無需用名額,經用人機關同意,刪除本項考試五等考試。
(二)應考資格部分,為維護應考人權益,增列核准免服兵役男性應考人得報考規定。
(三)第二試體能測驗部分:經檢討93年本項考試辦理體能測驗情形,因此刪除本項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將原第三試口試,修正為第二試。
(四)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部分:依據考試院審議「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制度通盤檢討報告」決議修正相關文字。
(五)總成績計算規定部分:依用人機關需求,調整總成績比率為第一試(筆試)占80%、第二試(口試)占20%。
二、應考資格表部分:配合考試規則修正,刪除五等考試應考資格;另考量四等考試海巡技術職系海巡觀通監控科別、海洋巡護科別航海組及海洋巡護科別輪機組應考資格,無限制高中學歷應具相關學科畢業資格必要,將本三科(組)別第二款應考資格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即可報考。
三、考試科別及應試科目表部分:配合考試規則修正,刪除五等考試科別及應試科目;另配合用人機關建議,修正附表二考試科別及應試科目表三等考試「海巡法規」及四等考試「海巡法規概要」括弧內的法規名稱(分別增列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章行政與第5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等法規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