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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9年起醫師考試將全面採行分試考試制度


  考試院院會今(8)日通過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自99年1月起,醫師考試將全面採行分試考試制度,96年、97年、98年3年為緩衝期,採分試與現行一階段考試雙軌併行制度。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為改進醫師考試制度,並配合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推動醫學教育改進、臨床醫學教育訓練制度改革計畫,以落實醫師教、考、用合一,提昇醫師專業知能與醫療水準,以便與國際接軌,經三度邀集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國家衛生研究院、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各大學醫學系、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機關、學校、團體開會研商,訂定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自96年1月開始實施,第一試應試科目為醫學(一)、醫學(二),第二試應試科目為醫學(三)、醫學(四)、醫學(五)、醫學(六),第一試及格者,得於六年內應本考試第二試。未來醫學系或中醫學系選醫學系雙主修之在學學生於修畢基礎學科後即得應本考試第一試,並於畢業後六年內得應第二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