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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將進行公務人員退休改革


  考試院姚院長嘉文今(5)日於就職三週年記者會表示,為配合行政程序法的施行並檢討若干不合時宜的規定,銓敘部已重新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經提本(94)年8月11日考試院第10屆第146次會議決議,交付銓敘組會同保訓暨綜合組聯席審查。
  姚院長表示,立法院於審議民國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對銓敘部主管收支部分作成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決議。因此,該部曾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及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經陳報考試院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由於立法院第5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並未完成審議程序,銓敘部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重新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將於考試院審議後,送請立法院審查,以完成修法程序。銓敘部研擬的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納入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內容
依據現行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者,年滿50歲得支領月退休金。有鑑於我國人口老化趨勢日益顯著,上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顯屬偏低,為增進退休制度的合理健全,銓敘部研究規劃「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並納入本次修正草案:
(一)延後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修正草案施行後新進人員任職滿25年以上辦理自願休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上延後至60歲;如任職年資較長(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55歲。
(二)保障措施:修正草案施行前已符合現行自願退休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以符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
(三)過渡措施:修正草案施行前未符合現行自願退休及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人員,規劃以10年過渡期間,漸進延後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至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的規定。
二、危勞職務自願退休人員增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配合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的方向,對於部分擔任危險或特殊勞力職務,經核准得以較低年齡自願退休人員,亦配合增列其領取月退休金的年齡條件為55歲。
三、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規定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擬予刪除。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四、退休金基數內涵改以最後在職3年等級平均計算
由於公務人員繳納退撫基金費用是按在職敘定的職等俸級計算,為強化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的平衡,並避免少數於退休前調任較高職務,以較高等級計算退休金的情形,參採世界其他先進國家制度設計,修正現行退休金以最後在職等級計算的規定,改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3年期間的等級平均計算。
五、刪除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以及繳納退撫基金費用滿35年免再撥繳的規定
公務人員自84年7月1日實施退撫新制後,即由政府及公務人員按月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基金支付新制年資的退撫經費。為強化基金財務,退撫基金應定期精算,並依精算結果調整提撥費率。由於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為12%,無法反映基金89年6月及92年12月委託辦理精算所得的正常成本費率,為落實收支平衡原則,本次修正草案擬將法定費率上限規定刪除,改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參照精算結果釐訂。另外,由於公務人員退休後多選擇長期領取月退休金,為強化基金支付能力,本次修正草案擬將公務人員繳納基金費用滿35年後即免再撥繳的規定刪除。
六、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配偶領取月撫慰金的條件
依現行規定,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其未再婚配偶得終身領取原領月退休金半數的月撫慰金,以鼓勵退休人員擇領月退休金並達照顧遺族生活的目的。惟為解決部分退休人員退休後再婚,且配偶年齡差距懸殊,造成支領月退休金與月撫慰金年限長達數十年的不合理問題,本次修正草案擬配合增列配偶領取月撫慰金應年滿55歲以上的年齡條件;並參採世界其他國家的設計,增列於退休生效日前婚姻關係應已存續2年以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