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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考試院姚院長嘉文今(5)日於就職三週年記者會表示,為加強政府績效管理,提昇國家競爭力,銓敘部積極規劃建立彈性用人制度,並整合現行聘用、派用、機要、聘任、約僱等5類人員的管理法規,經審慎研擬的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業於本(94)年7月28日考試院第10屆第144次會議討論通過,並於本年8月1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姚院長表示,彈性用人制度的特點是聘用人員由主管機關根據學、經歷公開甄選,審查過程與限制相當嚴格;並建構完善的績效考核機制,以淘汰不適任人員,促進人力新陳代謝。銓敘部經參酌公聽會、座談會學者專家、機關代表意見,蒐集英、德、日、美、加、瑞士、澳、紐、法等國的相關資料,並研酌現行法規有關規定,多次邀集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後,完成本條例草案,並於今年1月28日函陳考試院審議,自今年3月3日起至7月12日止,總計召開13次全院聯席審查會,經與會審查委員充分討論後,始完成審查程序,審查過程非常嚴謹。
  該條例草案分為7章62條,除界定聘用人員範圍外,另包含聘用等級、資格、程序、薪給、考核、保險、退職撫卹及過渡條款等相關人事事項,期能全盤建構聘用人員的人事法制,以充分保障聘用人員權益。草案重點如下:
一、聘用人員與機關間所訂的契約,屬行政程序法第135條所稱的行政契約,自聘用之日起,與國家發生公法上契約關係。
二、聘用人員的進用資格以學、經歷為主,依其工作性質分為研究性、專業性及技術性3類,並依職責程度各分為4個等級。
三、各機關聘用人員的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職員預算員額15%為原則,避免對常務人員衝擊過大。
四、部分業務性質特殊機關的首長、副首長或主管職務,得由聘用人員兼任,其兼任範圍、人數比例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
五、各機關進用各等級聘用人員,應由各主管機關辦理公開甄選,以達成公正用人的目的,避免滋生任用私人的弊端。
六、聘用人員初聘的聘期最長為1年,續聘每次最長為2年,並規範聘用人員不得聘用、應迴避聘用及應予解聘的事由。
七、聘用人員的報酬採單一薪給,其支給標準與失蹤、死亡及請假等特定期間薪給的規定。
八、聘用人員應辦理年終考核,其考核結果作為是否晉級、發給獎金與續聘的參據,並訂有考列丙等(解聘或不續聘)條件,以落實獎優汰劣的精神。
九、建立聘用人員退職撫卹基金及公私部門可攜式個人專戶,基金的提撥與管理、退職撫卹給與及過渡性規定。
十、本條例施行後的過渡條款及現職聘僱人員的改聘換支事項,以保障現職聘僱人員等權益。
  銓敘部進一步表示,本條例草案完成立法程序施行後,將促進政府機關人力資源多元化,使各階層人力的運用更具有彈性,以提昇政府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