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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考試院院會今(一)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主管職務加給支給相關規定及因公出差職務代理期間工作日計算規定,並刪除依法應徵服兵役或替代役當月加給按全月支給的規定。全案將於近日會銜行政院修正發布。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依現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得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至於依組織法規以外的其他法律授權訂定組織規程並成立者,如非屬機關性質,依照現行規定,其內部兼任主管職務者,無法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由於兼任各該主管所負職責程度,與現行各機關建制內單位主管職務的職責程度實無差異,如無法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似不公平合理。另外,現行辦法中有關職務代理期間例假日公差得否併計為工作日,在適用上有疑義,另關於依法應徵服兵役或替代役當月加給,按全月支給的規定,亦與公務人員俸給法等規定不符。經考量上述因素後,銓敘部研擬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提報考試院,獲本次院會審議通過。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規定各機關依組織法規以外的其他法律規定應置有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訂定組織規程者,其擔任該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的人員,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二、刪除依法應徵服兵役或替代役當月加給按全月支給的規定。
三、修正職務代理期間例假日公差得併計為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