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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四)日審議行政院函送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一案,同意該四個機關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比照同層級工程機關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辦理,也就是簡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委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考試院蔡代理秘書長良文表示,該四個機關暫行組織編制是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規定,於機關組織法律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先以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施行的規定辦理,其相關組織法律應於本(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二年內完成立法程序。本項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前經考試院院會交考試院銓敘組審查完畢,提報今天院會討論。
  蔡代理秘書長表示,本案四個機關均為中央三級機關,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該層級行政機關簡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委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考試院經考量其業務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有別及其實際需要,同意該四個機關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比照同層級工程機關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辦理,也就是簡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委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考試院另將函請行政院在前項員額配置比例範圍內訂定該四個機關編制表,員額部分並區分為「合理員額」及「暫行員額」二欄,於前項比例範圍內訂定各職稱的合理員額;暫行員額依實際需要訂定,不過四個機關簡任官等各職務的「合理員額」及「暫行員額」合計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另於編制表表末附註加註,如簡任現職移撥人員合計比例超過其編制表簡任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上限百分之十五時,其超過該比例的人員,同意留用,以兼顧現行法制及現職人員的權益。
  考試院並將函請行政院轉知所屬機關,未來訂定、修正機關組織法規時,於組織法規中明定應訂定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以利考銓業務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