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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院會通過「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 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


  考試院院會今(二十一)日審議行政院函送「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草案,除就草案中三條條文及說明欄略作文字修正外,其餘條文及草案名稱均照行政院所擬通過,即將由兩院會銜發布施行。
  考試院蔡副秘書長良文表示,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行政院即根據上述規定研擬「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草案,請考試院同意會銜發布施行。
  本辦法共計十一條條文,明定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查核項目、查核效果及救濟程序,並規定特殊查核的發起機關及辦理查核的權責機關、辦理特殊查核的原則、方法、時機、查核方式及辦理期限等。
  本辦法並規定,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當事人拒絕填具查核表,不得擔任本辦法第二條所定職務;當事人認為查核情形有違反事實時,得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各機關應請法務部調查局重行查核,並明定重行查核的辦理期限。
  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者,應負相關違失責任;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的資料,由各機關依相關規定保密處理,並妥為保管,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視情節予以議處。